元史无删减阅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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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围小说网 > 历史小说 > 元史 作者:宋濂、王祎等 | 书号:10207 时间:2017/3/26 字数:8269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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◎兵一 兵者,先王所以威天下,而折夺奷宄、戡定祸 ![]() 元之有国,肇基朔漠。虽其兵制简略,然自太祖、太宗,灭夏剪金,霆轰风飞,奄有中土,兵力可谓雄劲者矣。及世祖即位,平川蜀,下荆襄,继命大将帅师渡江,尽取南宋之地,天下遂定于一,岂非盛哉! 考之国初,典兵之官,视兵数多寡,为爵秩崇卑,长万夫者为万户,千夫者为千户,百夫者为百户。世祖时,颇修官制,內立五卫,以总宿卫诸军,卫设亲军都指挥使;外则万户之下置总管,千户之下置总把,百户之下置弹庒,立枢密院以总之。遇方面有警,则置行枢密院,事已则废,而移都镇抚司属行省。万户、千户、百户分上中下。万户佩金虎符,符趺为伏虎形,首为明珠,而有三珠、二珠、一珠之别。千户金符,百户银符。万户、千户死阵者,子孙袭爵,死病则降一等。总把、百户老死,万户迁他官,皆不得袭。是法寻废,后无大小,皆世其官,独以罪去者则否。 若夫军士,则初有蒙古军、探马⾚军。蒙古军皆国人,探马⾚军则诸部族也。其法,家有男子,十五以上、七十以下,无众寡尽签为兵。十人为一牌,设牌头,上马则备战斗,下马则屯聚牧养。孩幼稍长,又籍之,曰渐丁军。既平中原,发民为卒,是为汉军。或以贫富为甲乙,户出一人,曰独户军,合二三而出一人,则为正军户,余为贴军户。或以男丁论,尝以二十丁出一卒,至元七年十丁出一卒。或以户论,二十户出一卒,而限年二十以上者充。士卒之家,为富商大贾,则又取一人,曰余丁军,至十五年免。或取匠为军,曰匠军。或取诸侯将校之弟子充军,曰质子军,又曰秃鲁华军。是皆多事之际,一时之制。 天下既平,尝为军者,定⼊尺籍伍符,不可更易。诈增损丁产者,觉则更籍其实,而以印印之。病死戍所者,百⽇外役次丁;死阵者,复一年。贫不能役,则聚而一之,曰合并;贫甚者、老无子者,落其籍。户绝者,别以民补之。奴得纵自便者,俾为其主贴军。其户逃而还者,复三年,又逃者杖之,投他役者还籍。其继得宋兵,号新附军。又有辽东之糺军、契丹军、女直军、⾼丽军,云南之寸⽩军,福建之畲军,则皆不出戍他方者,盖乡兵也。又有以技名者,曰炮军、弩军、⽔手军。应募而集者,曰答剌罕军。 其名数,则有宪宗二年之籍、世祖至元八年之籍、十一年之籍,而新附军有二十七年之籍。以兵籍系军机重务,汉人不阅其数。虽枢密近臣职专军旅者,惟长官一二人知之。故有国百年,而內外兵数之多寡,人莫有知之者。 今其典籍可考者,曰兵制,曰宿卫,曰镇戍,而马政、屯田、站⾚、弓手、急递铺兵、鹰房捕猎,非兵而兵者,亦以类附焉,作《兵志》。 兵制 太宗元年十一月,诏:“兄弟诸王诸子并众官人等所属去处签军事理,有妄分彼此者,达鲁花⾚并员官皆罪之。每一牌子签军一名,限年二十以上、三十以下者充,仍定立千户、百户、牌子头。其隐匿不实及知情不首并隐蔵逃役军人者,皆处死。” 七年七月,签宣德、西京、平 ![]() 八年七月,诏:“燕京路保州等处,每二十户签军一名,令答不叶儿统领出军。真定、河间、邢州、大名、太原等路,除先签军人外,于断事官忽都虎新籍民户三十七万二千九百七十二人数內,每二十丁起军一名,亦令属答不叶儿领之。” 十三年八月,谕总管万户刘黑马,据斜烈奏,忽都虎等元籍诸路民户一百万四千六百五十六户,除逃户外,有七十二万三千九百一十户,随路总签军一十万五千四百七十一名,点数过九万七千五百七十五人,余因近年蝗旱,民力艰难,往往在逃。有旨,今后止验见在民户签军,仍命逃户复业者免三年军役。 世祖中统元年六月,诏罢解盐司军一百人。初,解盐司元籍一千盐户內,每十户出军一人,后阿蓝答儿倍其役。世祖以重困其民,罢之。七月,以张荣实从南征,多立功,命为⽔军万户兼领霸州民户。诸⽔军将吏河 ![]() 三年三月,诏:“真定、彰德、邢州、洺磁、东平、大名、平 ![]() ![]() 四年二月,诏:“统军司及管军万户、千户等,可遵太祖之制,令各官以弟子⼊朝充秃鲁花。”其制:万户,秃鲁花一名,马一十匹,牛二具,种田人四名。千户见管军五百或五百已上者,秃鲁花一名,马六匹,牛一具,种田人二名。虽所管军不及五百,其家富強弟子健壮者,亦出秃鲁花一名,马匹、牛具、种田人同。万户、千户弟子充秃鲁花者,挈其 ![]() ![]() ![]() 至元二年八月,陕西五路西蜀四川行省言:“新签军七千人,若发民户,恐致扰 ![]() 三年七月,添內外巡军,外路每百户选中产者一人充之,其赋令余户代输,在都增武卫军四百。 四年正月,签蒙古军,每户二丁、三丁者一人,四丁、五丁者二人,六丁、七丁者三人。二月,诏遣官签平 ![]() ![]() 五年闰正月,诏益都李璮元签军,仍依旧数充役。二月,诏诸路奥鲁毋隶总管府,别设总押所官,听枢密院节制。六月,省臣议:“签起秃鲁花员官,皆已迁转,或物故黜退者,于內复有贫难蒙古人氏,除随路总管府达鲁花⾚、总管及掌兵万户,合令应当,其次员官秃鲁花,宜放罢,其自愿留质者听之。”十月,噤长军之官不得侵渔士卒,违者论罪。十一月,签山东、河南沿边州城民户为军,遇征进,则选有力之家同元守边城汉军一体出征,其无力之家代守边城及屯田勾当。 六年二月,签怀孟、卫辉路丁多人户充军,益都、淄莱所辖登、莱州李鋋旧军內,起签一万人,差官部领出征。其淄莱路所辖淄、莱等处有非李鋋旧管者,签五百二十六人,其余诸⾊人户,亦令酌验丁数,签军起遣,至军前赴役。十月,从山东路统军司言,应系逃军未获者,令其次亲丁代役,⾝死军人亦令亲丁代补,无亲丁则以少壮驱丁代之。 七年三月,定军官等级,万户、千户、百户、总把以军士为差。六月,成都府括民三万一千七十五户,签义士军八千六十七人。七月,分拣随路炮手军。始太祖、太宗征讨之际,于随路取发,并攻破州县,招收铁木金火等人匠充炮手,管领出征,壬子年俱作炮手附籍。中统四年拣定,除正军当役外,其余户与民一体当差。后为出军正户烦难,至元四年取元充炮手民户津贴,其间有能与不能者,影占不便,至是分拣之。 八年二月,以瓜州、沙州鹰房三百人充军。 九年正月,河南省请益兵,敕诸路签军三万,诏元帅府、统军司、总管万户府阅实军籍。二月,命阿术典行省蒙古军,刘整、阿里海牙典汉军。四月,诏:“诸路军户驱丁,除至元六年前从良⼊民籍者当差。七年后,凡从良文书写从便为民者,亦如之。余虽从良,并令津助本户军役。”七月,阅大都、京兆等处探马⾚户名籍。九月,诏枢密:“诸路正军贴户及同籍亲戚僮奴,丁年堪役,依诸王权要以避役者,并还之军,惟匠艺精巧者以名闻。”十二月,命府州司县达鲁花⾚及治民长官,不妨本职,兼管诸军奥鲁。各路总管府达鲁花⾚、总管,别给宣命印信,府州司县达鲁花⾚长官止给印信,任満则别具解由,申枢密院。 十年正月,合剌请于渠江之北云门山及嘉陵西岸虎头山立二戍,以其图来上,仍乞益兵二万,敕给京兆新签军五千人益之。陕西京兆、延安、凤翔三路诸⾊人户,约六万户內,签军六千。五月,噤乾讨虏人,其愿充军者,于万户、千户內结成牌甲,与大军一体征进。八月,噤军吏之长举债,不得重取其息,以损军力,违者罪之。九月,襄 ![]() 十一年正月,初立军官以功升散官格。五月,便宜总帅府言:“本路军经今四十年间,或死或逃,无丁不能起补,见在军少,乞选择堪与不堪丁力,放罢贫乏无丁者,于民站內别选充役。”从之。诏延安府、沙井、净州等处种田⽩达达户,选其可充军者,签起出征。六月,颍州屯田总管李珣言:“近为签军事,乞依徐、邳州屯田例,每三丁內,一丁防城,二丁纳粮,可签丁壮七百余人,并元拨保甲丁壮,令珣通领,镇守颍州,代见屯纳合监战军马别用。”从之。 十二年三月,遣官往辽东,签拣蒙古达鲁花⾚、千户、百户等官弟子出军。诏随处所置襄 ![]() ![]() ![]() 十四年正月,诏:“上都、隆兴、西京、京北四路编民捕猎等户,签选丁壮军二千人,防守上都。”中书省议:“从各路搭配,二十五户內取军一名,选善骑 ![]() ![]() 十五年正月,定军官承袭之制。凡军官之有功者升其秩,元受之职,令他有功者居之,不得令子侄复代。阵亡者始得承袭,病死者降一等。总把、百户老病死,不在承袭之例。凡将校临阵中伤、还营病创者,亦令与阵亡之人一体承袭。噤长军之官不恤士卒,及士卒亡命避役,侵扰初附百姓者,俱有罪。云南行省言:“云南旧屯驻蒙古军甚少,遂取渐长成丁怯困都等军,以备出征。云南阔远,多未降之地,必须用兵,已签爨、僰人一万为军,续取新降落落、和泥等人,亦令充军。然其人与中原不同,若赴别地出征,必致逃匿,宜令就各所居一方未降处用之。”九月,并军士。初,至元九年签军三万,止择精锐年壮者,不复问其赀产,且无贴户之助,岁久多贫乏不堪。枢密院臣奏,宜纵为民,遂并为一万五千。诸军户投充诸侯王怯怜口、人匠,或托为别户以避其役者,复令为军,有良匠则别而出之。枢密臣又言:“至元八年,于各路军之为富商大贾者一百四十三户,各增一军,号余丁军。今东平等路诸奥鲁总管府言,往往人死产乏,不能充二军,乞免余丁充役者。”制可。十二月,枢密院官议:“诸军官在军籍者,除百户、总把权准军役,其元帅、招讨、万户、总管、千户或首领官,俱合再当正军一名。” 十六年正月,罢五翼探马⾚重役军。三月,括两淮造回回炮新附军匠六百人,及蒙古、回回、汉人、新附人能造炮者,至京师。五月,淮西道宣慰司官昂吉儿请招谕亡宋通事军,俾属之麾下。初,亡宋多招纳北地蒙古人为通事军,遇之甚厚,每战皆列于前行,愿效死力。及宋亡,无所归。朝议 ![]() ![]() 十七年七月,诏江淮诸路招集答剌罕军。初平江南,募死士愿从军者,号答剌罕,属之刘万户麾下。南北既混一,复散之,其人皆无所归,率群聚剽掠。至是,命诸路招集之,令万奴部领如故,听范左丞、李拔都二人节制。 十八年二月,并贫乏军人三万户为一万五千,取帖户津帖正军充役。四月,置蒙古、汉人、新附军总管。六月,枢密院议:“正军贫乏无丁者,令富強丁多帖户权充正军应役,验正军物力,却令津济贴户,其正军仍为军头如故。或正军实系单丁者,许佣雇练习之人应役,丁多者不得佣雇,军官亦不得以亲从人代之。” 十九年二月,诸侯王阿只吉遣使言:“探马⾚军凡九处出征,各奥鲁內复征杂泛徭役,不便。”诏免之,并诏有司毋重役军户。六月,噤长军之官,毋得占役士卒。散定海答剌罕军还各营,及归戍城邑。十月,签发渐丁军士。遵旧制,家止一丁者不作数,凡二丁至五丁、六丁之家,止存一人,余皆充军。 二十年二月,命各处行枢密院造新附军籍册。六月,从丞相伯颜议,所括宋手号军八万三千六百人,立牌甲,设官以统之。十月,定出征军人亡命之罪,为首者斩,余令减死一等。 二十一年八月,江东道佥事马奉训言:“刘万奴乾讨虏军,私相纠合,结为徒 ![]() ![]() ![]() ![]() 二十二年正月,立行枢密院于江南三省,其各处行省见管军马悉以付焉。九月,诏福建⻩华畲军,有恒产者放为民,无恒产与 ![]() ![]() ![]() ![]() ![]() 二十四年闰二月,枢密院臣言:“诸军贴户,有正军已死者,有充工匠者,放为民者,有元系各投下户回付者,似此歇闲一千三百四十户,乞差人分拣贫富,定贴户、正军。”制可。 二十六年八月,枢密院议:“诸管军官万户、千户、百户等,或治军有法、镇守无虞、铠仗精完、差役均平、军无逃窜者,许所司荐举以闻,不次擢用。诸军吏之长,非有上司之命,毋擅离职。诸长军者,及蒙古、汉军,毋得妄言边事。” 成宗大德二年十二月,定各省提调军马员官。凡用随从军士,蒙古长官三十名,次官二十名,汉人一十名;万户、千户、百户人等,俱不得占役。行省镇抚止用听探外,亦不得多余役占。 十一年四月,诏礼店军还属土番宣慰司。初,西川也速迭儿、按住奴、帖木儿等所统探马⾚军,自壬子年属籍礼店,隶王相府,后王相府罢,属之陕西省,桑哥奏属土番宣慰司,咸以为不便,大德十年命依壬子之籍,至是复改属焉。 武宗至大元年正月,以通惠河千户刘粲所领运粮军九百二十人,属万户⾚因帖木尔兵籍。十二月,丞相三宝奴等言:“国制,行省佐贰及宣慰使不得提调军马,若遥授平章、扬州宣慰使阿怜帖木儿者,尝与成宗同啂⺟,故得行之,非常宪也。今命沙的代之,宜遵国制,勿令提调。”制可。 仁宗皇庆元年三月,中书省臣奏李马哥等四百户为民。初,李马哥等四百户属诸侯王脫脫,乙未年定籍为民,⾼丽林衍及乃颜叛,皆尝签为军。至元八年置军籍,以李马哥等非七十二万户內军数,复改为民。至大四年,枢密院复奏为军。至是,省官以为言,命遵乙未年已定之籍。后枢密复奏,竟以为军户。十二月,省臣言:“先是枢密院奏准,云南省宜遵各省制,其省官居长者二员,得佩虎符,提调军马,余佐贰者不得预,已受虎符者悉收之。今云南省言,本省籍军士之力,以办集钱⾕,遇有调遣,则省官亲率众上马,故旧制虽牧民官亦得佩虎符,领军务,视他省为不同。臣等议,已受虎符者依故事,未受者宜颁赐之。”制可。 二年正月,诏:“云南省镇远方,掌边务,凡事涉军旅者,自平章至僚佐须同署押,其长官二员,复与哈必⾚。” 延祐元年二月,四川省军官阙员,诏:“依民官迁调之制,差人与本省提调官及监察御史同铨注。” 三年三月,命伯颜都万户府及红胖袄总帅府各调军九千五百人,往诸侯王所,更代守边士卒。其属都万户府者,军一名,马三匹;属总帅府者,军一名,马二匹。令人自为计,其贫不能自备者,则命行伍之长及百户、千户等助之。悉遣精锐练习骑 ![](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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