洗冤集录无删减阅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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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围小说网 > 历史小说 > 洗冤集录 作者:宋慈 | 书号:39904 时间:2017/9/8 字数:1182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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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云:“见⾎为伤。非手⾜者,其余皆为他物,即兵不用刃亦是。” ○伤损条限:“手⾜十⽇,他物二十⽇。” 斗讼敕:“诸啮人者,依他物法。” 元符敕《申明刑统》:“以靴鞋踢人伤,从官司验定:硬坚即从他物;若不硬坚即难作他物例。” ○或额、肘、膝拶,头撞致死,并作他物痕伤。 ○诸“他物”是铁鞭、尺、斧头、刃背、木杆、 ![]() 若被打死者,其尸口、眼开,发髻 ![]() 若在辜限外死,须验伤处是与不是在头,及因破伤风灌注致命⾝死。 应验他物及手⾜殴伤痕损,须在头面上、 ![]() 诸用他物及头、额、拳手、脚⾜硬坚之物撞打,痕损颜⾊,其至重者紫黯微肿,次重者紫⾚微肿,又其次紫⾚⾊,又其次青⾊。其出限外痕损者,其⾊微青。 凡他物打着,其痕即斜长或横长。如拳手打着即方圆。如脚⾜踢,比如拳寸分寸较大。凡伤痕大小,定作掌、⾜、他物,当以上件物比定,方可言分寸。凡打着两⽇⾝死,分寸稍大,毒气蓄积向里,可约得一两⽇后⾝死。若是打着当下⾝死,则分寸深重,毒气紫黑,即时向里,可以当下⾝死。 诸以⾝去就物谓之“磕”虽着无处破,其痕方圆,虽破亦不至深。其被他物及手⾜伤,⽪虽伤而⾎不出者,其伤痕处有紫⾚晕。 凡行凶人若用 ![]() 打伤处,⽪膜相离,以手按之即响。以热醋罨,罨则有痕。 凡被打伤杀死人,须定最是要害处致命⾝死。若打折脚手,限內或限外死时,要详打伤分寸,阔狭,后定是将养不较致命⾝死。面颜、岁数临时声说。凡验他物及拳、踢痕,细认斜长、方圆。⽪有微损,未洗尸前用⽔洒 ![]() 若将榉木⽪罨成痕假作他物痕,其痕內烂损、黑⾊,四围青⾊,聚成一片而无虚肿,捺不硬坚。 又有假作打死,将青竹篦火烧烙之,却只有焦黑痕,又浅而光平。更不硬坚。 SsWWxS.cc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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